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汽车保险理赔原则,车主必读!

2012-02-22 13:27:25类型:来源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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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修复为主

有一辆富康车发生撞车事故,车撞得很严重,车身变形。富康是承载式车身,如果车身变形,将对车的安全性、操纵性造成很大的影响。保险公司委派的修理厂初步定损是3.5万元,以修理为主。

保险的作用之一是经济补偿功能,赔偿的原则是以修复为主。在发生保险事故后,如果车辆还能修复,在保证修理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,倾向于以修为主。如果不能保证修理质量,则一般要换件。从修理厂的角度来说,其当然是愿意修理,因修理厂可以从工时费和配件方面多挣一些利润,特别是小规模的修理厂。

保险公司是以实际损失为定损依据。假如在发生碰撞事故后,安全带并没有断裂,但安全带在出事故、受强烈冲击之后已经超过其疲劳极限的,理应更换,此时车主应提供相关部门的技术证明和检测结果,在证明确实不符合使用要求的情况下,才能予以更换。


二、
出了交通事故,公了比私了好

出了交通事故,找关系不是办法,履行正常手续更好一些。

很多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以后,怕扣分,倾向于私下解决。实际上,通过交通队解决的办法要好一些,起码对自己是一种保护。特别是撞人的事故,撞人之后双方私下写个协议,撞人的驾驶员认为赔些钱,以后就太平了,但假如被撞的人今后一旦有问题,那么这个协议则是无效的,被撞的人仍然可以追究肇事者的责任。

有一个车主将一个骑自行车的小孩撞了,交警也去现场了,此车主因害怕长期拖下去,就赔了5咖块钱给对方。当其向保险公司索赔时,保险公司认为赔付要有明细:医疗费多少、误工费多少、自行车修理费多少,结果保险公司拒绝赔付这笔钱。

再举一个事例:在四环路边上,联防队员拦截一辆摩托车,摩托车将停未停,在主路上与联防队员纠缠的时候,一位车主开车将摩托车驾驶员给挑起来了,摩托车没熄火又撞伤了联防队员。联防队员当时就没收了该车主的行驶证和驾驶证,摩托车主要求该车主赔一笔钱私了。像这类事情就不能私了。因为即使签了协议,日后还会追究汽车驾驶员的责任。况且,被撞的人主动提出私了,一定有原因。当时开摩托的人被联防队员拦截,欲停又跑,估计是有问题。交警来了以后,发现对方的摩托车和驾驶证根本没有年检。在这种情况下,性质就变了。如果当时赔了一笔钱,那后面的事情就说不清了。由于当时的情况确实属于追尾,警察判定:各修各车,双方负同等责任。

在保险理赔中,对交通事故的不同处理方式可能带来不同的结果。从上面的例子来看,如果当时私下把钱给对方了,保险公司也不会赔付。因为只有在交通事故处理得当的时候,保险公司才会正常赔付。

另外,在事故刚发生后,一些隐患可能当时发现不了,私了只会在将来带来无穷无尽的麻烦。建议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,尽可能通过交通队解决,这虽然可能会被暂扣车辆和驾驶本,手续比较麻烦,但对于保护自己更加有利。

另外,通过交通队解决时,交通队对于事故的各项损失,都有非常明确的标准,像护理费、住院费、医疗费等都有明确的标准,这样对于减少被保险人的损失是有好处的。而保险

公司也是以交管部门的证明作为赔偿依据。


三、先行赔付存在道德风险

有的保险公司在施行一种“先行赔付”的制度。1000元以下的索赔要求无须出具发票,直接付给被保险人现金。这种做法给客户带来了方便,但是存在道德风险。保险公司的赔款目的是将被保险人的车恢复成原状,但“先行赔付”就有可能达不到这个目的。例如,我的车撞了,然后到保险公司报案。假定车损坏的部位要修理,需要1000元。如果保险公司赔了钱就不管了,也不要发票,那么一些车主可能就不修了,或者在以后再发生事故的时候一起修,或者到保险公司进行再次索赔。保险是一种补偿,而不是让被保险人赢利,所以外修的时候要出具发票和维修清单才能报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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